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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发布时间:[2017/2/24 10:24:24]
阅读:3492次
关于继续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临时资质管理的通知
( 陕公消办[2017]16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安部《关于继续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的通知》(公消[2016]420号)精神,总队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继续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实行正式资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定延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备案相关信息,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不在资质延期范围,将不予延期。
请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于即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在省公安消防总队(西安市凤城二路15号)办理延期。办理延期应提交以下材料: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延期申请表(见附件);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名单;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原件(2016年1-12月或自取得资质当月起至12月,包含缴费单位代码、缴费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个人编号、社保金基数等信息);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在继续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期间,总队继续受理临时资质申报(含二级临时资质升一级临时资质)。二级、三级临时资质的申报条件仍然按照《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执行。二级临时资质升一级临时资质的,其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至少有一人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其它申报条件按照《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业务流程质量管控,完善质量控制程序、业务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文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开展各项服务活动,确保服务质量满足要求,并按照规定按期备案相关信息。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培训,提高执业能力。总队拟于年内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考试认定,考试通过人员将作为下一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办理的重要条件。
四、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依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管理系统等,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要针对本地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专项检查。总队将适时组织力量开展集中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并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实施失信惩戒。
附件:《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延期申请表》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7年1月25日
转自《陕西省消防总队》 2017.2.24